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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圖:交通工具 | Source: UnDraw

刑法修法專題:肇事逃逸

傳統上,刑法上的肇事逃逸從肇事的定義不明確、到撞到人後擦傷、重傷、死人,全部都用同一條刑責的立法輕重失衡問題,在大法官解釋 777 後獲得解決。

而法務部也打蛇隨棍上,將肇事逃逸修法,依照行為人對於交通事故有無過失,被害人之傷害、重傷害、死亡不同的結果,而為不同的法定刑規定,以符合比例原則;以下是這次修法的簡要介紹:

一、將肇事語意明確化

「肇事」為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因此在適用上一直有定義的問題(例如肇事包含範圍是故意、過失還是無過失等等),而這次以具體的「交通事故」代替肇事。

二、類型化修法

本次將主觀(過失、無過失)和客觀造成的傷害(傷害、重傷、致死)做出類型化區分,並給予不同刑責,以符合比例原則

刑法 185-4 修正草案,針對不同情況進行類型化修法,讓刑責更加符合比例原則

三、修法是否適當?

事實依照大法官解釋 777 號意旨,肇事逃逸的範圍,是涵蓋故意並不涵蓋無過失的,但在立法形成自由的前提下,本次修法直接排除了故意(修法理由)並將無過失放進來。是否適合或符合人民的想像則仍然需要觀察後續實務操作的狀況了。

四、結論

從實務角度來說,一方面這次類型化處理將杜絕一些擦傷就獅子大開口的情況,還蠻不錯的;但另一方面,將無過失肇事也有留下來的義務這件事是否合理,實務上適用又是否會產生問題,仍值得繼續觀察。(假想新聞標題:明明是對方違規為什麼我要被抓去關??)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

刑法 185-4 條(肇事逃逸)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過失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致人重傷而逃逸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致人於死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無過失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過失致人重傷而逃逸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無過失致人於死而逃逸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185-4 條(肇事逃逸)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場加映 Podcast

法律專題系列 EP4:車禍的速度趕不上修法的速度(車禍專題上集)

錄音者:肥貓、CC、恭瑋 / 本集全長 32 分鐘
剪輯師:Allen 大大


五、FAQ

  • 不一定。這是法務部版本,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會長什麼樣子(或什麼時候通過)誰也不知道,大家一起祈禱吧。

  •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 過失分為有認識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和無認識過失(有預見但確信不會發生),今天在沒有故意和過失的情況下,就是無過失,舉例而言,通常我們不會預見有個人會在高速公路上亂走,如果在這種情況下撞到他,被認定成是無過失的情況就很高。

  • 法務部覺得,行為人如果已經是以殺人、傷害、重傷害之故意而駕車撞人,自然不能期待他會救助傷者,因此不再另外論肇事逃逸罪。

  • 依照現行條文解釋上來說,如果沒有認識到事故發生,也就沒有肇事逃逸主觀犯意,自然也不會有成立犯罪的可能性。但這部分當然不會以肇事者的片面之詞去做判定,實務上還是會以客觀事實證據(例如撞痕、聲音、錄影器等等)去做綜合性的判斷。

關於作者

七德律師事務所 曾韋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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