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修法專題: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因為立法不完善,定義不明確,導致法律適用上出現不少問題。而在釋字777號解釋後,肇事逃逸即將修法對於而為依照不同情況給予不……
「小強!你死的好慘阿,小強!!」,華安是一名書僮,他跟他的寵物小強(假設是貓貓好了)彼此相依為命,有一天小強被隔壁石榴姊的狗狗咬死了,這個時候,華安可以向石榴姊主張那些權利?
依民法 184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以上述案子為例,可以就寵物購買費用和急救費用等財產上損害請求損害賠償,但就殯葬費部分,過往法院認為動物是屬於法律上的物,因此即便是受侵害死亡,在法律上跟物品壞掉是一樣的,並不會產生殯葬費的問題。就像如果車子被撞爛,我們可以請求車子本身的價值,但無法請求車子的掩埋費用一樣。
慰撫金的規定在民法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過往實務認為慰撫金(精神賠償)限於非財產上損害(例如身體健康名譽自由等等侵害),才能請求。
過往都認為動物性質屬於「物」,而物屬於財產的一種,而民法第 195 條保障的是基於「人格法益」的請求,因此無法請求慰撫金。
民法184條(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晚近開始有一些實務見解(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 年度消上易字第 8 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 年度訴字第 1469 號等等),認為動物與人所具有之情感上密切關係,有時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因此如果依照目前法律的規範,飼主於動物受侵害死亡時,僅得請求價值利益,無法請求完整利益,亦無法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殯葬費,並不符合現在的社會觀念,也可能變相讓鼓勵不愛護動物。
因此,論理上應該將動物定性為不僅僅是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可以其屬性及請求權利之不同,適用或類推適用相關法令(例如精神賠償、殯葬費等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 年度訴字第 1469 號
然考量動物(尤其是寵物)與人所具有之情感上密切關係,有時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若將動物定位為「物」,將使他人對動物之侵害,被視為只是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之侵害,依我國目前侵權行為體系架構,飼主於動物受侵害死亡時,僅得請求價值利益,無法請求完整利益,亦無法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殯葬費,此不僅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且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之生命及不尊重保護動物,故本院認為在現行法未明確將動物定位為物之情形下,應認「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可依其屬性及請求權利之不同,適用或類推適用相關法令。準此,加害人侵害寵物之行為,飼主得依其性質類推適用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請求填補如動物遺體處理費用之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
財產上損害 | 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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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見解 | 購買動物費用(O) 動物急救費用(O) 殯葬埋葬費用(X) | X |
近期見解 | 購買動物費用(O) 動物急救費用(O) 殯葬埋葬費用(O) | O |
侵權行為是一種「債的態樣」,簡單來說,就他人不法或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可以請求賠償。侵權行為態樣繁複,其他的我們有空再說。
不一定。這次舉的例子是比較新近的法院實務,屬於例外的部分,之後法院會形成怎麼樣的法院見解,則值得繼續觀察。
一般傳統的民刑事案件介紹,例如車禍、損害賠償、契約責任等權利義務關係和國家公權力的執行;主要是民刑事法律常識介紹、法律修法提醒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