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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癌推介股票為什麼不會被抓?

坊間常聽到有地下股票分析師被抓起來關的新聞,但讓人疑惑的是,電視台後面的台數,明明每天都有老師們在分析股票,而且最近投資股票類的 Podcast 也如雨後春筍般冒出來。本文擬就股票分析或推薦的合法與否做出簡要的介紹:

一、分析推薦股票需要牌照嗎?

依照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下稱投信投顧法)第 4 條,如果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則屬於證券投資顧問。必須經過主管機關許可才能經營,如果沒有經過許可就擅自經營,依照投信投顧法第 107 條,最重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圖表:推介股票證券的條文、規範與罰則
針對股票提供分析意見或推薦的條文、規範與罰則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4 條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為業之機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
一、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二、怎麼樣算分析或推薦股票?

如果照上面的條文解釋,所有收錢的股票推薦分析都要被抓去關,為什麼現在還有很多沒有投信投顧牌照的人,還是在公開招生(例如美股投資、價值投資等等),看起來也活得好好的?

其中理由在於,如果將股票分析推薦如此包山包海,會讓條文無限上綱,不僅不符合當初立法的本意,也會侵害到人民的言論自由權利。因此大法官解釋 634 號,就這部分做出解釋,如果只是提供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例如:大盤指數、股票線圖技術分析等等),而非以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目的之證券投資講習,並不在投信投顧法的業務範圍內。

因此,以結論而言,法律構成要件有兩個:(1) 取得報酬,(2) 個股分析,只有在這兩個前提下才會構成投信投顧業的相關業務。

投信投顧業的法律構成要件
投信投顧的法律構成要件

大法官解釋634號解釋: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原規定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業務範圍依該規定之立法目的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不包括僅提供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而非以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目的之證券投資講習。八十九年十月九日修正發布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已停止適用)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職業自由及言論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先說結論:不會。首先是股癌沒有收錢(吧?,再來是股癌基本上只就股市的大盤與「過去」股市發展情形,做出市場和趨勢分析(還有各種很好笑的幹話),內容不含個股分析,因此原則上不會涉及投信投顧法的條文規範

四、FAQ

  • 憲法上有規定(憲法第 78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司法院大法官負責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簡單來說,當法律解釋上有爭議的時候,會由大法官做出最終的解釋,法律是否違反憲法。

  • 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凡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買賣或從事上開有價證券之投資服務,均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詳參財政部 76 年 9 月 12 日 (76) 臺財證(二)字第 00900 號。

  • 對。但要注意,不是不收券商的錢就好,訂閱制的會員甚至廣告費都可能被認定為受有報酬哦,請參考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3658 號判決。

關於作者

七德律師事務所 曾韋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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