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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放音樂跳舞終於不會被抓去關了:著作權修法草案介紹

行政院在 2021 年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修正草案總計有七大修法重點,為近 20 年來最大幅度調整。其中以「擴大保護著作權人」、「兼顧大眾使用需求」、「促進著作流通使用」、「減少不合時宜刑罰」作為四大修法面向和九大修法要點,本文擬就本次著作權修法的內容,做一個簡要的介紹:

1. 修改公開播送定義(修正條文第 3 條)

現行公開播送定義容易與公開傳輸混淆,因此為符合公開播送即時、線性節目之播放行為之特色,因此修改定義以區別化兩者,不再以網路技術作為區分標準。在新法中,兩者主要差異在於接收的時點是否可以選定:

  • 公開播送:同時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接收著作(例如:廣播、電視)
  • 公開傳輸:則是公眾各自選定之時間及地點接收著作內容。(例如:隨選 MOD、Netflix)

2. 增訂再公開傳達權(修正條文第 3 條、第 26 之 2 條)

再公開傳達是指將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之著作內容,於公眾場所同時以螢幕、擴音器或其他機械設備向公眾傳達(例如在大賣場利用液晶螢幕播放網路影片),現行條文並沒有相關規範,因此增設「再公開傳達權」,將來利用人都必須取得著作權人授權,才能在公開場合播放。

3. 增訂網路刊登販售盜版品視為侵權(修正條文第 87 條)

未來在網站刊登販售內含盜版音樂檔案的隨身碟,或是買遊戲機贈送盜版遊戲軟體等,將負擔民刑事責任,以及早遏止盜版品的流通。

二、兼顧大眾使用需求(合理使用)

1. 增訂遠距教學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修正條文第 46 條、第 46 之 1 條)

現行規定學校透過網路進行遠距教學而使用到別人的著作,沒有明確的合理使用規定,恐有侵權疑慮,增加遠距教學使用合理使用規定。

2. 增訂典藏機構指引著作需要(修正條文第 48 之 2 條)

因應網路及數位時代需求,提供政府、地方或非營利組織能為向公眾提供著作相關典藏指引目的,於必要範圍內,重製或公開傳輸該著作。

3. 修正非營利目的活動使用他人著作(修正條文第 55 條)

依照現行條文,若於公開空間公開播放音樂影片,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因此修正條文增訂 2 種合理使用態樣:

(1) 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之合理使用

若不以營利為目的、未收取費用且未支付表演人報酬,可以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已公開之著作。原則上需支付使用報酬,例外若是 (1) 非經常性活動,(2) 使用個人私有設備於公開空間舉辦社會救助、公共安全衛生、個人身心健康等活動(立法理由有舉例:像是民眾攜帶家中 CD 播放機,在公園健身時,播放音樂伴奏)則不需要支付報酬。

(2) 再公開傳達權之合理使用

例如戶外公共場所播放電視台直播之球賽,若不以營利為目的且未收取費用,則可以合理使用,但僅限於他人公開播放之著作而不及於公開傳輸之著作。

三、促進著作流通使用:增訂不明著作強制授權制度(修正條文第 69 條之 1)

現行條文在著作財產權不明的情況下,要獲得授權法條限制繁多,因此增訂「不明著作強制授權條款」,讓利用人可以有管道,先行繳納授權報酬,以保障雙方權益。

四、減少不合時宜刑罰:刪除 6 個月法定刑下限(修正條文第 91 條)

現行條文不論規定不論有無獲利,或是重製之數量多寡,從 1 張到 1 噸的盜版唱片,刑責都至少在 6 個月以上,顯然有刑法輕重失衡的情況,因此將 6 個月法定刑下限刪除,給與法院更大的裁判空間。

五、其他

1. 修正著作財產權歸屬規定(修正條文第 11 條及第 12 條)

現行法律所規範的著作權,僅能約定以雇用人 / 受雇人著作人,但修法後可以約定任意的第三人作為著作人,以貫徹民法契約自由原則。

2. 增訂財產權質權登記規定(修正條文第 78 之 1)

由著作權專責機關辦理質權登記(見 FAQ #2),目的是為了解決「民法設定質權不以登記為必要」所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

3. 修正損害賠償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 88 條)

現行智慧財產權侵害的損害賠償常常難以證明,因此修法設置權利金授權作為損害賠償金的計算基礎。簡單來說,若一首歌曲的授權金是 100 萬元,如果有人未經過授權擅自拿去賣,可以用 100 萬元作為損害賠償的依據。

2021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概要
2021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涵蓋「擴大保護著作權人、兼顧大眾使用需求、促進著作流通使用、減少不合時宜刑罰」等四大面向

六、FAQ

  • 現行條文可以理解為公開傳輸範圍大於公開播送,公開播送是透過傳統之廣播電視系統所為之對公眾提供著作,有其地域與時間限制,範圍較小,以MOD(隨選視訊服務)為例,若消費者於選定的時間地點觀看,屬於公開播送;反之則是公開傳輸。但定義上仍然有不明確的模糊地帶,因此本次修法草案將其修改以更明確化。

  • 民法第884條:「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用最粗淺的方式理解,可以解釋為把東西放在對方那邊的抵押行為

  • 合理使用(Fair Use)是著作權法的一個概念,允許人們在某些情況下使用部分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而無需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現行條文規範在著作權法第 44-65 條之規定。

關於作者

七德律師事務所 曾韋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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