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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圖:體育運動 | Source: Scale by Flexiple

運動員該如何保護自己?——體育仲裁

2017 年,可以說是運動體育改革與發展的一個重要年度,因為攸關運動體育發展的二部專法:「國民體育法」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修正案分別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其中國民體育法(下稱國體法)其中一個修改重點,就是「體育紛爭仲裁」、換句話說,就是建立由專業公正第三方來解決體育紛爭的制度,而以下是它的簡要介紹:

一、為什麼要體育仲裁?

傳統上當運動員發生運動相關糾紛的時候,除了內部申訴管道(而且通常沒什麼用)外,就是提起訴訟,但在傳統訴訟中,一方面法官可能對於該專項體育沒有足夠的專業性,另一方面因為訴訟的曠日廢時,即使最後勝訴,也已經可能失去意義,例如爭執奧運的參賽資格,但訴訟打完可能第二次奧運已經到了。

因此在這個情況下,2017 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其中就有體育仲裁的制度,希望藉由體育與法律專業的仲裁人,能夠迅速的判斷案情並達成仲裁判斷(體育仲裁選任後三個月內)。

二、什麼樣的情況可以體育仲裁?

1. 規則、選拔、贊助與入會爭議(國民體育法第 37 條第 1 項)

  • 選手、教練違反運動規則。
  • 選手或教練關於參加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代表隊選拔、訓練、參賽資格、提名或其他權利義務。
  • 選手因個人與第三人間,或特定體育團體與第三人間贊助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
  • 地方性體育團體加入特定體育團體會員資格或權利義務。

2. 團體間爭議與契約爭議(國民體育法第 37 條第 2 項)

特定體育團體相互間關於運動事務之爭議,或選手與特定體育團體間關於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務所簽訂契約之爭議,當事人亦得依本條規定申請仲裁。

3. 當事人合意(國民體育法第 37 條第 6 項)

經爭議當事人合意準用本法所定之仲裁者,體育紛爭仲裁機構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三、申請流程是什麼?

體育仲裁的申請流程
體育仲裁的申請流程:判決確定,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效力,若不服仲裁判斷,可向法院提請訴訟或續行訴訟

四、體育仲裁真的能解決問題嗎?

這是一個很尷尬的問題,依照國民體育法第 37 條第 5 項規定:「體育紛爭仲裁機構所作成之仲裁判斷,當事人不服其判斷者,應於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續行訴訟;逾期未提起訴訟或聲請續行訴訟者,仲裁判斷確定,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從上述條文可以得知,當事人如果不服判斷,是可以另外提起訴訟的,但這與一般仲裁規定不同(一般仲裁判斷視同法院判決)

在仲裁判斷沒辦法拘束當事人的時候,體育仲裁真的能達到他的專業性和時效性嗎?又或只是資源比較豐富的一方拖延時間的一個方式而已?只能說這個尷尬之處,算是國民體育法一個為德不卒的地方,仍然有待解決,不然體育仲裁這個制度很容易空洞化,形同具文。

五、FAQ

  • 簡單來說,仲裁是法院以外的紛爭解決方式,雙方由共同選任的專家(仲裁人)依據當事人約定或法律所規範的程序進行審理,最後對當事人作成等同於法院拘束力的判斷。比起一般訴訟的好處,是它的速度、保密性跟紛爭專業性,會比傳統訴訟好得多。

  • 依照教育部公告,目前「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和「社團法人臺灣體育運動暨娛樂法學會」都可以進行體育仲裁。

  • 至少需要「仲裁費」和「事務費」兩種:

    • 仲裁費(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 25 – 27 條)
      • 非因財產權而申請體育仲裁之事件,應預繳體育仲裁費用新臺幣 3 萬元(例如選拔申訴、違反運動規則等等)。
      • 因財產權而申請體育仲裁之事件,應按其體育仲裁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依其不同基準逐級累加計算應繳納之體育仲裁費(例如運動獎金、贊助費用等等)。
    • 事務費:辦理仲裁程序之必要事務費用,應預繳新台幣 2 萬元(實支實付)

關於作者

七德律師事務所 曾韋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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