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debar
Crypto Portfolio | Source: Undraw
今天虛擬貨幣或 ICO 在台灣可能會涉及什麼法條,我們又該注意什麼?就讓我們先從金管證投字第 1070303916 號函中所表示的意見開始——

區塊鏈三部曲:監管再臨

為防止比特幣被當作洗錢工具,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日前表示,比特幣交易帳戶應要採實名制,方便追查,並且該帳戶會被列為高風險帳戶,不過整體管制措施尚無定論。

而今天虛擬貨幣或 ICO 為什麼要被管制呢?從虛擬貨幣來說,因為比特幣的隱匿性跟去中心化無法控管的特性,讓他變成黑市交易和洗錢極為好用的一種途徑,而管制 ICO 最大的理由則是為了保障投資人不會因為法制的欠缺而使 ICO 成為一種吸金的詐騙方式。

佛系投資人
#緣份到了 #自然會賺錢 #佛系投資人

而雖然虛擬貨幣納管還未有確切辦法,但今天虛擬貨幣或 ICO 在台灣可能會涉及什麼法條,我們又該注意什麼?而就讓我們先從金管會在 107 年 3 月 16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70303916 號函中所表示的意見開始吧!

一、投信投顧法金融商品投資交易之相關爭議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下稱投信投顧法)第 5 條規定: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指向不特定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或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付受益憑證,從事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7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金管會就本項爭議認為,若 ICO 性質上係從事於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等金融商品之投資或交易,則發行者向不特定人或特定人募集資金,並以區塊鏈發行之代幣表彰投資者對相關投資所享權利,可能涉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而有投信投顧法第 107 條規定之刑事責任。

二、證券交易法募集有價證券之相關爭議

證券交易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證交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證券交易法第 174 條第 2 項第 3 款之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金管會就 ICO 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認為若投資人認購業者以區塊鏈發行之代幣,後續可取得或認購發行者的公司股票、公司債券者,將可能被認屬證交法第 6 條之有價證券,又發行者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該等代幣之行為將涉及違反證交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而有同法第 174 條第 2 項所定刑事責任。

三、銀行法吸收存款之相關爭議

銀行法第 29 條規定非銀行不得收受存款。同法第 5 條之 1,本法所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銀行法第 29-1 條:「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 29 條及第 29 條之 1 所稱之收受款項而言,通常指所收款項不涉及商品買賣、勞務推廣或為一定條件成就始付金錢者,其構成要件說明如下:

  1. 銀行法第 29 條規定非銀行不得收受存款。同法第 5 條之 1,本法所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2. 銀行法第 29 條之 1 規定之「收受存款論」係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

而金管會就 ICO 是否符合上開構成要件,認為應視該基金之性質是否可參照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認定為虛擬數位商品;業者是否涉及與投資人約定保證返還本金、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等行為,致投資人不必承擔投資損失。

四、小結

以上大致是金管會目前對於 ICO 所涉及法條的認定方式,簡單摘要如下:

  1. 若 ICO 所發行的代幣(Token)性質有金融商品或有價證券性質,則可能涉及投信投顧法。
  2. 若 ICO 所發行的代幣(Token)性質有可能獲得公司股份或公司債等有價證券,則可能涉及證券交易法。
  3. 若ICO上有「保證返還本金」、「約定或給付與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等情況,則可能違反銀行法吸金之規定。

而從這邊是否可以抓到一個規律了呢?從〈區塊鏈二部曲:ICO 奇謀〉我們整理的 ICO 類型,我們可以發現一件事,主要金管會所關心的 ICO 類型都集中在所謂資產型(Asset Tokens)這塊上。只有在 ICO 有證券性(Security)或投資性的時候才會有規制必要,因此從這個邏輯脈絡分析,支付型和使用型 ICO 若在不違反銀行法吸金的前提下,基本上不會產生違法性的疑慮。

而從過去的歷史而言,也可以發現有這個傾向,從幾年前很夯的「募資平台」和「股權眾籌平臺」而言,政府管制的也幾乎都是針對所謂有股權性質的募資(例如元富證券、第一金證券及創夢市集);而非股權性質的募資行為,就沒有前面的管制力度那麼大(例如FlyingV、群募貝果、創夢市集)。

但老話一句,天威難測我們永遠搞不懂行政機關和立法委員大腦裡面在想什麼,所以以上的推論雖然感覺起來很有道理,但會不會被一紙令函駁回就是另一個故事了……


我們這區塊鏈三部曲終於在這邊告一個尾聲,三部曲名稱取自魔戒,除了剛好是三部曲之外(咦?),也是希望大家能將投資虛擬商品獲利當作是持有「魔戒」一般戒慎恐懼,而只有完全理解他的風險和內容後再做投資才能稱之為投資,否則和賭博也沒什麼兩樣。

最後還是想碎碎念一下,虛擬貨幣或是 ICO 等所謂「幣圈」的其實就只是區塊鏈的應用之一,從本肥貓的角度來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出現也只是為了使區塊鏈能推廣更順利而已,但結果現在卻有一些反客為主的現象,也不知道是不是當初中本同學所預期到的事情了。區塊鏈的世界很大,但如果大家就只把焦點放在幣圈上,未免有點可惜。

(謎之聲:所以我說那個洗錢防制法呢?)
那個……(汗 那個又是另一個故事了,如果寫在這邊篇幅一定就爆炸了
所以我們就把它用外傳處理好了,但什麼時候會出現我就不知道惹XDDDD(逃


本文曾發表於「法律白話文運動」網站,2018 年 6 月 7 日

關於作者

七德律師事務所 曾韋綸律師

曾韋綸 律師

  • Email 
  • 市話 (02) 2232-8100

系列文章

前往洞察觀點總覽

背景大圖 | 針葉近拍

科技與新創法律

(5)

科技的發展速度引領法律的修正方向,介紹科技與新創領域相關法規或可能性,從區塊鏈、加密貨幣、Fintech、網路銀行、無人機、娛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