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首部曲:比特幣現身
比特幣是什麼?比特幣合法嗎?本文從歐洲央行定義的虛擬貨幣架構起手,帶您了解拜占庭將軍問題、區塊鏈、分散式帳本等概念,乃至於充分解釋……
為防止比特幣被當作洗錢工具,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日前表示,比特幣交易帳戶應要採實名制,方便追查,並且該帳戶會被列為高風險帳戶,不過整體管制措施尚無定論。
而今天虛擬貨幣或 ICO 為什麼要被管制呢?從虛擬貨幣來說,因為比特幣的隱匿性跟去中心化無法控管的特性,讓他變成黑市交易和洗錢極為好用的一種途徑,而管制 ICO 最大的理由則是為了保障投資人不會因為法制的欠缺而使 ICO 成為一種吸金的詐騙方式。
而雖然虛擬貨幣納管還未有確切辦法,但今天虛擬貨幣或 ICO 在台灣可能會涉及什麼法條,我們又該注意什麼?而就讓我們先從金管會在 107 年 3 月 16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70303916 號函中所表示的意見開始吧!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下稱投信投顧法)第 5 條規定:
金管會就本項爭議認為,若 ICO 性質上係從事於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等金融商品之投資或交易,則發行者向不特定人或特定人募集資金,並以區塊鏈發行之代幣表彰投資者對相關投資所享權利,可能涉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而有投信投顧法第 107 條規定之刑事責任。
金管會就 ICO 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認為若投資人認購業者以區塊鏈發行之代幣,後續可取得或認購發行者的公司股票、公司債券者,將可能被認屬證交法第 6 條之有價證券,又發行者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該等代幣之行為將涉及違反證交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而有同法第 174 條第 2 項所定刑事責任。
銀行法第 29 條及第 29 條之 1 所稱之收受款項而言,通常指所收款項不涉及商品買賣、勞務推廣或為一定條件成就始付金錢者,其構成要件說明如下:
而金管會就 ICO 是否符合上開構成要件,認為應視該基金之性質是否可參照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認定為虛擬數位商品;業者是否涉及與投資人約定保證返還本金、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等行為,致投資人不必承擔投資損失。
以上大致是金管會目前對於 ICO 所涉及法條的認定方式,簡單摘要如下:
而從這邊是否可以抓到一個規律了呢?從〈區塊鏈二部曲:ICO 奇謀〉我們整理的 ICO 類型,我們可以發現一件事,主要金管會所關心的 ICO 類型都集中在所謂資產型(Asset Tokens)這塊上。只有在 ICO 有證券性(Security)或投資性的時候才會有規制必要,因此從這個邏輯脈絡分析,支付型和使用型 ICO 若在不違反銀行法吸金的前提下,基本上不會產生違法性的疑慮。
而從過去的歷史而言,也可以發現有這個傾向,從幾年前很夯的「募資平台」和「股權眾籌平臺」而言,政府管制的也幾乎都是針對所謂有股權性質的募資(例如元富證券、第一金證券及創夢市集);而非股權性質的募資行為,就沒有前面的管制力度那麼大(例如FlyingV、群募貝果、創夢市集)。
但老話一句,天威難測我們永遠搞不懂行政機關和立法委員大腦裡面在想什麼,所以以上的推論雖然感覺起來很有道理,但會不會被一紙令函駁回就是另一個故事了……
我們這區塊鏈三部曲終於在這邊告一個尾聲,三部曲名稱取自魔戒,除了剛好是三部曲之外(咦?),也是希望大家能將投資虛擬商品獲利當作是持有「魔戒」一般戒慎恐懼,而只有完全理解他的風險和內容後再做投資才能稱之為投資,否則和賭博也沒什麼兩樣。
最後還是想碎碎念一下,虛擬貨幣或是 ICO 等所謂「幣圈」的其實就只是區塊鏈的應用之一,從本肥貓的角度來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出現也只是為了使區塊鏈能推廣更順利而已,但結果現在卻有一些反客為主的現象,也不知道是不是當初中本同學所預期到的事情了。區塊鏈的世界很大,但如果大家就只把焦點放在幣圈上,未免有點可惜。
(謎之聲:所以我說那個洗錢防制法呢?)
那個……(汗 那個又是另一個故事了,如果寫在這邊篇幅一定就爆炸了
所以我們就把它用外傳處理好了,但什麼時候會出現我就不知道惹XDDDD(逃
本文曾發表於「法律白話文運動」網站,2018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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