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首部曲:比特幣現身
比特幣是什麼?比特幣合法嗎?本文從歐洲央行定義的虛擬貨幣架構起手,帶您了解拜占庭將軍問題、區塊鏈、分散式帳本等概念,乃至於充分解釋……
財政部長許虞哲於 2018 年 3 月 26 日表示,依據中央銀行認定,比特幣非法償貨幣,買賣視同商品交易,因此應該課徵營業稅(新聞來源)。
而今天到底比特幣可能會被課那些稅?又該怎麼課??課起來又是合理的嗎???
就讓我們今天稅法小學堂來解釋給大家聽囉~大家跟緊啦
所得稅身為萬稅之母,也是大家最容易碰到的稅制,簡單來說就是當你賺到的東西或錢是和我們中華民國有關係的時候,依照規定,你就要繳一筆錢給國家當保護費。
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只要有上述要件,就會需要課徵所得稅哦
營業稅比起所得稅來,沒那麼普遍,但也不是那麼不容易碰到,簡單來說就是當你今天開始當營業人(老闆)的時候,營業上所賺到的錢,國家也會想來跟你分一杯羹。
營業稅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營業稅法第二條規定:「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所以今天我們可以先統整營業稅的幾個要件:
而除了銷售貨物勞務 / 進口貨物這種一翻兩瞪眼的東西以外,上述最有爭議的莫過於就是「營業人」的定義了,而我們依照 現行國稅局實務,大致上來說,國稅局在區分是否為「營業人」的時候,從上面的兩個函釋可以大致上類型化出來,只要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都可能被認定為營業人:
以上大概就是營業稅法的 ABC 了。而營業稅的部分就介紹到這邊
(看不懂可以跳過沒關係的進階補充說明:所得稅法裡面有個東西叫「一時貿易所得」,講白了就是你的行為是營業行為,但是因為太不具經常性,所以不會核課你營業稅、不當你是營利組織。至於「一時貿易所得」到底要多「一時」,這個只有國稅局的內規裡面有,傳說是一年三次以內,合計交易金額一百萬以下為準。如果超過國稅局一樣課你營業稅 + 營所稅(※如果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早於 2013 年 12 月 30 日發布新聞稿,聲明比特幣不是貨幣,係屬「數位虛擬商品」。
假設國稅局接受以數位虛擬商品所支付之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如;薪資或酬勞),需課徵所得稅。
若因此有獲利,則需課徵所得稅。
性質上類似商品交換商品之交易行為,和金融商品無涉。再依照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之。
依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應屬銷售勞務範疇,需依法課徵營業稅;而其買賣行為之增值利益,較接近以物易物的財產交易所得,與一般財產交易相當,需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比特幣等同線上遊戲的寶物或虛擬貨幣,都屬於虛擬貨幣,若每月交易比特幣銷售額達新台幣 8 萬元門檻,就必須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營業稅。至於買賣比特幣獲利,是否要課徵所得稅,官員則說,販售商品獲利可能比照飾金買賣,屬一時貿易營利所得,或類似黃金存摺屬財產交易所得,需自行申報。不過目前國稅局仍難掌握比特幣交易狀況,因此尚無比特幣課稅案例。
目前國稅局並沒有就比特幣這種虛擬商品定性其價值(當然如果未來要定性,在漲幅那麼大的交易市場要怎麼定價又是另一個故事了……),因此目前不論是持有/挖礦所得的比特幣,目前都不會課徵所得稅,但就比特幣變成現金部分,則論理上都會需要課徵所得稅了。
國稅局以 8 萬做為分界點,基本上是參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其中國稅局認為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新臺幣(下同)8 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 4 萬元),是不須課徵營業稅的。但今天問題來了:營業稅法上哪一條規定是用錢當課稅分界點的?
而我們從上述介紹營業人的定義中可以知道,現行實務是以 (1) 固定營業場所 (2) 具備營業牌號 (3) 有聘用員工 (4) 經常性或持續性之交易。作為是否營業人的判斷方式,而用銷售額這件事來區分是否課稅,首先有違營業稅法精神,再者又沒有法律依據。但國稅局在上,
在人家還在掌握我們繳稅命脈的時候,我們也只能這麼說:
國別 | 政策立場 | 結論 |
---|---|---|
英國 | 2014 年官方的稅務指南裡明確指出,資本利得稅為主,虛擬貨幣與法幣之間的交易免除消費稅 | 資本利得稅 |
美國 | 沒有消費稅 | 所得稅/資本利得稅 |
德國 | 被視為一種交易手段,德國財政部已於 2018 年起確定:完全不需課稅 | 不課稅 |
日本 | 2017 年起不徵消費稅 | 資本利得稅 |
澳洲 | 不適用於 GST ( Goods and Services Tax),也就是消費稅 | 資本利得稅 |
歐盟 | 歐洲法庭判定比特幣交易不需負擔消費稅(VAT) | 資本利得稅 |
綜觀來看,各大國之間(美、英、德、日)大多在這幾年已經就虛擬貨幣政策有一個很明確的方向,不論是監管方式還是課稅方式。而先不論德國等少數完全不予課稅的情況,但目前我們偉大的國稅局明顯完全無視國際趨勢(不收消費稅、營業稅等),而直接以現有的網路交易框架直接套,除了扼殺虛擬貨幣與區塊鏈的潛力也將產生相當多的問題,例如持有虛擬貨幣該如何定價、若是將虛擬貨幣(例:以太幣)拿去換成其他商品或服務之利用,其稅法上又該如何評價?
這一連串的問題都沒有答案,而目前唯一有的答案就是比特幣確定是要課營業稅的。但怎麼課、如何課基本上都也還是一連串的問號。我們唯一能祈禱的就是國稅局能夠真的用點心研究一下各國立法例,不要再拿現有的課稅框架去硬套一個新興的科技產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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