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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eer | Source: ManyPixels

統一發票兌獎大小事

摘要:本文主要介紹統一發票兌獎相關問題

適用對象:任何人,或是開立發票的營業人(店家)

一、整理表

這個整理表依法律簡單地彙整了較易起爭議的可以或不可以領獎的狀況,如果各位在兌獎時遇到困難或拒絕等狀況時,還請向獎項發給單位據理力爭看看。

畢竟「依法行政」是一個法治國家的基本,否則隨便他喊說不給就不給、隨便喊要給就給這跟封建時代的皇上恩典又有何不同呢?

型態可否領獎理由開發票營業人要不要賠給持有人獎項簡要說明
買受人為執行業務單位統編的發票(包括個人補習班、幼兒園、個人或合夥的診所、會計師、律師、地政士、記帳士等事務所)非屬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11 的狀況不用即便有統編,只要它不是「營業人」就可以兌獎
開立三聯發票,但買受人載明是個人可,但你會經常被給獎單位拒絕同上不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並未限制發票格式錯誤就不能兌獎,只是兌獎單位會因為常識上無法辨識可否領獎而拒絕給獎
已辦理退貨但並未退回發票,並另就退貨已部分或全額取得折讓單者同上不用法律並未限制退貨了就不能兌獎
開到別人的發票(誤用他人發票,而且還蓋了統一發票章)同上不用開錯發票的營業人可能會因為誤用他人發票而被罰款;但這並不影響兌獎權益
營業人申報作廢發票卻沒收回發票收執聯,結果中獎應可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11 說明註記作廢者不給獎,應是指發票票面有無註記而言,與營業人申報狀況無關應要賠給國家此為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15-1 溢付的狀況,因買受人並不知道該發票是作廢或什麼理由,買受人只要憑發票即可兌獎
Fig. 1. 常見發票領獎爭議整理表 註:「§」符號表示法令的第幾條,例如 §11 為第 11 條

二、可不可以兌獎要「反著看」

這個討論的大原則,「對中了,全部來拿錢,但以下的你來我也不給」

統一發票的獎項發給,是依照營業稅法第 58 條及統一發票給獎辦法所制定。財政部在給獎時並不會逸脫這些法律,以避免與民眾起爭議。

而從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1 條到第 10 條,以及其反面的第 11 條來看,給獎是採取「第 11 條的狀況不能給,其他都一律發給」的模式進行才是。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第 11 條

統一發票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適用本辦法給獎之規定:

一、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零或負數者。
二、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者。
三、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
四、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者。
五、已註明作廢者。
六、依各法律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者。
七、依規定按日彙開者。
八、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
九、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
十、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
十一、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者。

公用事業掣發載有載具識別資訊之兌獎聯有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認載具識別資訊情形者,不適用本辦法給獎規定。

三、打統編就不給獎嗎?

結論:絕對不是

1. 統編是不給獎的依據嗎?

依上述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11 條第 9 款,「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不給獎來看,是只有「買受人是營業人」才不給獎。

大部分的民眾會把統編=營業人,很快速的劃上等號。

但其實這個思考流程是錯誤且倒果為因,營業人的概念要從營業稅法第 1 條去思考。使用「營業人」「非營業人」作為導向來決定給不給獎的措施,不只從法條,且在一些新聞裡面也可以看到,例如這篇新聞 ET Today〈財神爺沒走!幼稚園非營業人 發票打統編千萬獎可領〉。

2. 所以「買家是不是營業人」才是給獎依據,那營業人怎麼判斷?

結論:除非是「個人」或「執行業務者」,除此之外全都叫營業人。

如上面新聞的幼兒園,因為經營是比照執行業務方式經營,因此就非屬營業人,可以領獎。而在營業稅法內,有明訂何謂營業人,依照這個營業人的定義上幾乎可以說是已經包山包海:

營業稅法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

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四、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

觀察這整個法條,第一、款的「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似乎是難逃被圈選成營業人,而「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又特別著重在法律明文說為營利目的:商業登記法第 3 條定義的「商號」、公司法第 1 條定義的「公司」。

那麼爭議就會變第二、款的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到底會是什麼意思了:

何謂銷售貨物或勞務?

就營業稅法第 1 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及第 3 條「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來觀察,銷售貨物並不限於任何貨物,只要銷售東西,即便是藥品、武器、管制品之類者,也算是銷售貨物;而銷售勞務則在發展上被定義成「一切無形的提供」,包括租賃、專利權、商標權、人力派遣、醫療服務、會計服務、法律服務以及如 STEAM 上的遊戲等都算是提供勞務。

在第 3 條及第 1 條的定義下,唯有第 3 條的但書「執行業務者或個人受雇」的狀況之下才不會是營業稅所處理的範圍了。

簡言之,即便是「免稅」的銷售勞務,如營業稅法第 8 條的銷售農產品、醫院(非個人診所)提供醫療服務、學校提供教育勞務、社福團體如長照中心提供照護服務等等,雖然收入是免開立發票,但依然是被定義為營業稅法上的「營業人」,從而這些機關團體單位,自然是不能被稱為「非營業人」,而僅是「營業人,但免稅免開發票」,打了他們統編的發票也是不能用來兌獎的了。 關於營業人定義的問題還有很多,有緣份會再開一篇來討論。

四、三聯式發票就不給獎嗎?

營業人偶爾會因為「沒買二聯式發票」、「二聯式發票用完了」之類的理由,開三聯式發票給消費者,而且也並未「開統編」。先不論這個狀況開發票的營業人會否被裁罰,先討論看看消費者拿到這個三聯式發票又剛好中獎了到底能不能兌獎吧?

結論:非屬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11 條的狀況,一律都會給。而給獎辦法並未說開三聯發票就不給獎,所以就是會給。

有部分論者以「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的「發票格式」不對、「三聯是專供給營業人,消費者不允許拿三聯」等理由說應該不能給獎,但國家依法行政,在給獎辦法說會給又沒有法律說不給的狀況下,硬要套一個拘束營業人要開對發票格式的「使用辦法」進消費者的「給獎辦法」似乎是有點硬坳;找不到不給的法律,又硬是不給,豈不變成「朕說不給的,你不能拿!」,那還要訂法律、訂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幹嘛呢?

再者,給獎辦法的立法理由,是「獎勵消費者索取發票,完備加值體系營業稅的勾稽系統」,這個把給獎辦法第 11 條、12 條、15-1 條看過就能理解;似乎和「使營業人不要開錯發票」並沒有什麼太大的關係,營業人開立發票給了消費者,消費者已經協助政府完備了加值體系的運作,那消費者在這個加值體系的環節上的義務已盡,依法領獎,為何還有什麼責任轉嫁的問題?

難道是因為營業人開錯發票,所以把「無法領受獎項」的風險轉嫁給消費者,因為消費者除了完備加值體系這個功能之外,額外還讓消費者在整個加值體系消費環節中增加義務監督營業人開到正確的發票種類?

營業稅都繳了,給獎辦法的獎勵是獎勵消費者監督營業人依法納稅,看給獎辦法 11 條、12 條、15-1 條都可以知道,只有在營業人很壞要透過惡意作廢、重複開、假發票、偽裝不上傳這些逃漏營業稅的行為或前置行為才會令營業人賠錢給政府;而只有在發票被塗改、看不清楚、沒有營業稅、或他根本是在加值體系的中間人,才會令發票持有者拿不到獎項。

罰不罰營業人開錯發票」和「給不給消費者獎項」是兩回事,切莫將二事混淆了。

五、退貨就不給獎?

結論:只要拿到發票,沒有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的狀況時原則上就能夠去對獎。

但這是少數有函令明文說要給獎的項目,在此檢附函令供參酌:

財政部 84/11/15 台財稅第 841658231 號函

統一發票中獎人於領獎後退貨如確無非法情事無須繳回獎金

主旨:
統一發票之中獎人於領取獎金後發生銷貨退回,如經查明確無非法套取或冒領統一發票獎金之情事者,其已領取之獎金,無須再繳回。

說明:
二、統一發票之給獎,旨在鼓勵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買受人因依法取得統一發票而中獎,與其事後發生銷貨退回係屬兩事,其已領取之中獎獎金無須再繳回。三、至於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與買受人如有非法套取或冒領統一發票獎金情事者,依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自得予以追回,其涉及刑事責任部分,並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六、手上拿到的發票營業人統編錯就不給獎?

結論:非屬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11 條的狀況,一律都會給。

如同前面文章所述,統一發票給獎是依照給獎辦法,獎勵消費者取得發票,和其他約束營業人的法律無關。

因此即便消費者手上拿到的發票蓋錯發票章(A 公司的發票蓋成 B 公司的發票章)、或是發票章有偽變造云云之狀況,只要有交易事實存在就不應該去損及消費者依法兌領獎項的權益,消費者並無能力亦無義務協助政府去稽核發票之開立人是否正確。 當然如果消費者手上的發票連蓋個發票章都沒有、開立人統編也沒有、完全搞不清楚發票開立者是誰的時候可能就會落入給獎辦法第 11 條第 2 款的狀況,而無法領取獎項了:

財政部賦稅署80/03/28台稅二發第801244270號函

中五六獎發票如營業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未列印不可先行核獎

貴局建議 5、6 獎之中獎統一發票,如其他條件均核對相符,僅開立該發票之營業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未列印者,先行核發獎金乙案,核與現行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11 條第 1 款(編者註:現行同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不合,且易滋偽造、變造發票冒領獎金者可乘之機會,未便採行。

七、手上拿到的發票被營業人申報作廢就不給獎?

結論:當然不是。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11 條第 5 款「已註明作廢者」指的是發票票面一看就知道作廢的發票。至於被營業人偷偷申報作廢,那是營業人很壞、偷稅、國稅局可以去向營業人追償獎項的問題。

八、(營業人及稅法學習者必修)營業人什麼時候會被國稅局追償中獎獎項?

在因為營業人做了些壞事造成國稅局溢付中獎獎項後,營業人會被國稅局追償獎項的狀況,有一部分是營業人去偽造統一發票,那個故意行為先不論;一般的營業人比較可能遇到的慘劇,像是作廢發票未收回重複配號開立發票這兩種狀況,可能在申報營業稅的實務上必須特別注意。

1. 作廢無法收回——有實際交易但開錯發票

作廢無法收回,常見的理由是因為開錯發票,特別是金額開錯,如 41 元開成 41 萬元之類。但這種可以透過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6 條第 3 款主動報備,在一年內 3 次免罰,因此也不會去把這張發票申報為「作廢」。假設未來這張發票中了 200 萬元,國稅局自然也不會跑來追討獎項;例如,可參考自由時報這篇新聞〈開錯發票不用痛哭!國稅局:1 年 3 次機會免罰〉。

2. 作廢未收回——就真的未收回

常見的理由是網拍或是可退換貨的店家,當消費者自己把發票搞丟,消費者又要主張 7 天鑑賞期退貨,營業人為了客戶關係「想想就算了,反正客戶都說弄丟了於是打算自己申報作廢」,也不讓客戶簽折讓單,打算草草了事,過份點甚至跟申報的記帳業者說「沒關係啦你就幫我申報作廢」。

但當那張發票中了頭獎 200 萬元,國稅局給付獎項後轉頭過來向營業人索討溢付之獎項時,營業人還有什麼可以阻止國稅局的方法嗎?記帳業者沒看到作廢發票又幫人家申報作廢難道有什麼可以自救的方法嗎?

嗯,其實可以,這就看各位的功力了。

3. 配號重複

通常現在已經不太會產生配號重複了,在過往歷史經驗上,容易遇到統一發票配號重複的只有「電子計算機發票」(非電子發票),因為電子計算機發票是向國稅局申請字軌後,自己在線下自行列印,難免因為自己系統設計不良而有配號重複列印的狀況。

但在電子發票已經盛行的現在,所有電子發票都是透過 API 串接國稅局資料庫逼近即時更新資料,而國稅局配號、營業人的系統卻配錯號或重複的狀況也就大幅度的減少了。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第 15-1 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其所
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責令該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
一、使用非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各種類統一發票字軌號碼。
二、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
三、作廢發票未收回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
四、銷售特定貨物與外籍旅客,未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記載。
五、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限期傳輸,屆期未傳輸。

經核准代中獎人將中獎獎金匯入或記錄於指定帳戶或金融支付工具之機構,不符合相關作業規定致國庫溢付獎金,該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責令其賠付溢付獎金。

九、結論

發票字軌對中獎了,可以用下面的順序方式去檢查到底能不能兌獎:

  1. 看看自己手上的有沒有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11 條的狀況
  2. 如果發票有打統編,上財政部的「稅籍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查得到原則上就不能兌獎,但查不到也不見得就可以兌獎,還是要爭執看看囉
  3. 確認一下有沒有過期(苦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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