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統一發票兌獎大小事
打統編、三聯式發票可以兌獎嗎?退貨、統編寫錯,中獎發票被申報作廢怎麼辦?哪些情況下營業人會被國稅局追償獎項?讓我們透過法規函示,澈……
請記得,這個整理表的起點其實是「月平均銷售額」;所有的判斷原則上都必須先從月平均銷售額去判斷究竟適用哪一個型態,再看是否有例外狀況。我們先用一個簡單的表格來整理,方便各位直接有結論,再論述後面的理由,以及其實務操作細節:
型態 | 適用營業組織 | 適用銷售額 | 稅率 | 申報方法 |
---|---|---|---|---|
小規模營業人 | 商號 | 月平均銷售額未達 20 萬元之營業人 | 核定銷售額的 1% | 核定課徵 |
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 | 原則以商號為準之 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餐飲業者 | 縱月平均銷售額超過 20 萬元之營業人亦可繼續適用 | 核定銷售額的 1% | 核定課徵 |
一般加值型營業人 | 商號、公司 | 凡月平均銷售額達 20 萬元之營業人均為一般營業人 | 核定銷售額的 5% | 依法計算申報 |
專營網拍業之營業人 | 商號 (以公司經營將與一般加值型營業人之課稅方式相同) | 依照上述銷售額是否達 20 萬元區分其為小規模營業人或一般加值型營業人 | 依其銷售額決定 | 依其銷售額決定 |
因為函令。
財政部 75 年 7 月 12 日台財稅第 7526254 號函
主旨: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台幣 20 萬元。
說明:二、依據營業稅法第 13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辦理。
以「平均六個月」的每月銷售額為其「平均銷售額」,所依據之法令為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
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
第 3 條
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前條營業人之銷售額,應每半年於一月及七月各查定一次。其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
法律是以銷售額來判斷小規模營業人或一般營業人的,並未規定組織型態為「公司」就不得為小規模營業人,然而很遺憾的實務就是這樣子,如果有須要小規模營業人申請之須要時請以商號申請。
國稅局會定期三個月發單一次繳納,但因為國稅局稽查人力不足的關係並無法逐一確認到底哪個小規模營業人的銷售額為多少,因此多半是以「損益兩平法」反推算核定之銷售額,從而計算應納稅款。
如:商號經營咖啡館,租金 3 萬元、除老闆外另聘用 1 名員工
問:其核定之銷售額可能為多少?是否適用小規模營業人?
答:[ 租金( 30,000 ) + 人力( 24,000 × 2 ) ] / 同業毛利率 58% = 134,482 元
代表該咖啡館至少必須要賺到 134,482 元,扣除原料成本和固定的租金及人力費用後,才能「活下去」,這也是國稅局可能認定的銷售額。
至於其他還有座位及單價計算法、附連商圈合併觀察法等,可詳參上述「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在此不贅。
至少在法律上,小規模營業人的要件就是月平均銷售額未達 20 萬。
但核定及推算銷售額的時候很多是看稅務人員的「判斷」去核定的,申請人可能永遠無法理解稅務人員的判斷為何。
a. 因為法律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本法稱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指左列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一、理髮業。二、沐浴業。三、計程車業。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
b. 又有補充的函令
財政部 89 年 05 月 03 日台財稅第 890452799 號函
主旨: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說明:二、主旨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下:(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二)電動玩具遊樂場所。(三)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豆類、落花生、高梁、甘薯、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等零售業。(四)攤販。(五)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
原則上,很遺憾的即便有函令說可以免報營業稅免開發票了,國稅局還是會管銷售額大小去要求開立發票,此點又特別針對餐飲業者。
在台財稅字第 10104649650 號令「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中另有述及到,有以下狀況的餐飲業者,依然可以核定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的繳納和核定方式,與小規模營業人類似,就不再贅述;至於想申請此類營業性質的營業人可能還是要以商號為基礎會比較妥切。
其中理髮、沐浴和計程車業原則上可以說是「只要申請就會過」,也就不用再開統一發票;但以函令補充的餐飲業就和小規模營業人視為一致,也是要經過銷售額有無達 20 萬元的考驗才行。
所有沒辦法通過小規模營業人、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規範者,都會往這裡移動和處理。
一般加值型營業人必須自行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取得進貨或費用的得扣抵營業稅的統一發票才能抵減 5% 營業稅。一般加值型營業人的營業稅申報,會因為涉及稅務及會計的專業,而委任記帳士或會計師等事務所協助處理。
無論是商號或公司都有可能經營網拍業,其中以公司型經營網拍者,可以視同一般加值型營業人,隨貨附統一發票的方式出貨。
但以商號型態經營的網拍業者,雖然也是看月平均銷售額,但另外則有各種特殊規定可供使用。
必須要是經營網拍業 + 任何一個月銷售額均未達 8 萬兩個要件都有時才免辦營業登記,其所依據函令為:
財政部 109.01.31 台財稅字第 10904512340 號令
摘要: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申請稅籍登記。
說明:
一、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 1 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5 條及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罰。
二、前點營業人經國稅局核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者,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月份,依實際交易資料查定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
三、廢止本部 94 年 11 月 25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77950 號函。
此為實務運作,很遺憾的亦無法令依據。
在國稅局方面多半會要求營業人按月寄送銷售額及銷售報表予國稅局供其作為計算及核定銷售額之參考,但其並非法律上的義務,縱使營業人拒不從國稅局的要求國稅局亦無法據此為處罰。
如最前面所述,月平均銷售額達 20 萬者必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這是法律上的必然。
現在國稅局已經非常熟稔於查核網拍業者,如蝦皮購物、蝦皮商城、奇摩商城、Pinkoi 等平台,在收到國稅局調查函時均會將所有的銷售報表以及該賣家帳號綁定的銀行帳戶資料提供予國稅局作為逃漏稅款的計算依據。
這種東西可以說是系統建檔調出來就有的一翻兩瞪眼資料,這些平台不會代替賣家去對抗國稅局拒絕提供資料,甚至各平台在賣家建立帳號時也千叮嚀萬交待過這些課稅規定。然而筆者在近一年內依然持續有收到各種網拍業未登記而受裁罰的委託,也看過許多希望透過找立委或議員喬一個數字或逃過一劫的大有人在,但這些通常都不太有幫助。
記得──國稅局也是公務員,他們寧可被立委罵到臭頭,也不會想要因為故意放水違法而被依照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上一集 說了那麼多,到底實際上公司要怎麼設立,流程又是什麼?
帶了所有資料找會計師但會計師說不行,是不是因為錢錢給得不夠多。為什麼依法開公司還被台北市政府斷水斷電,小百姓做錯了什麼?
為什麼想找個能開公司的地點這麼難,到底台北市府的毛從哪裡來,往裡哪去,我又要怎麼摸?
本集有請 CC 大會計師/律師來回答你!讓你一次摸透北市府的毛,就算摸不熟,預審過不了, 還能到市長室跟柯 P 喝茶哦!!
剪輯者:Ray 大大 / 錄音者:肥貓、CC、恭瑋 / 全長 33 分鐘
中華民國萬萬稅,個人和公司的稅務規劃,從個人所得稅、營業稅、房地合一稅、稅捐稽徵法等相關稅負介紹,摒棄複雜的稅務計算,盡量從原則性……